"公平原则"公平吗
29岁的吴先生酒后在地铁站台延伸处翻越栅栏进入隐蔽处小便,原路返回时不慎摔入隧道。为此,吴先生将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告上法院,索赔10余万元。昨天,西城法院做出宣判,吴先生被认定有重大过错,但依公平原则,地铁公司在无过错责任范围内,赔偿其万余元。
列车司机正常进站,吴先生突然出现在禁行区域,当时未跌入铁轨,司机不可能即刻采取制动措施。列车进站,吴先生与车厢发生碰撞的可能性较大。虽然地铁公司对事故无过错,但依公平原则,在无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10%的赔偿责任。
看到以上新闻大家是不是会产生一个疑问,什么是所谓的"公平原则"。
我国民法中的归责原则有三:一是过错责任原则;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;三公平责任原则。
所谓过错责任原则: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。又称一般民事责任。
无过错责任必须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承担民事责任。
所谓公平责任原则,是指当事人都无过错,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,而使受害人的损害得不到补偿,显失公平的情况下,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。
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:“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,可根据实际情况,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。”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在那些具体情况下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。具体责任如何分担也未有法定比例。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。
此案看来就是使用了这样的"公平原则",但是我觉得从法条上来看公平原则的使用是在"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"这个前提下的,但是本案宣判中明确表示"吴先生被认定有重大过错",这明显不符合"公平原则"的前提。
我认为由此引发的一个问题是,交通事故中司机在无任何责任的前提下撞死负完全责任的行人时,司机也要赔给死者家属高达几十万的"损失费",而由于司机本人没有任何责任,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这笔赔偿。看来也是运用了这个"公平原则"。
"公平原则"的立法精神是为了维护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--公平原则。但是现在你还觉得公平吗?
在这样一个以思想道德教育为主的充满着儒家思想的国家中,要想实现"撞死白撞"确实在道德上说不过去,这里我们不去讨论道德与法律谁更加重要这个问题,我们找一个变通的解决办法。"第三者责任险",2004年5月1日起第三者责任险已经成为驾驶员必须缴纳的保险之一,现在的问题是新交法与强制三者险的衔接不到位,强制三者险要求以责论处,而新交法要求责任分明。国家在实施新交法时应该及时出台强制三者险有关法律法规,我们只能希望强制三者险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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